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勞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24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順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元智大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欄「104,100-(104,100×425,222/635,435×2/3)=57,659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0,410-(10,410×425,222/635,435×2/3)=5,76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亦為同法第239條所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原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期限,一併更正為上訴人應於收受本更正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 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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