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鴻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鴻翔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鴻翔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8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述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情形。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自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定執行刑之說明:本件經審酌受刑人責任非難重複的程度,及前於定刑時已扣減之應執行刑(附表編號3至8所示罪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定應執行刑為6月),並權衡審酌其整體行為責任與刑罰之目的,暨前述各罪定應執行刑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及院字2702號解釋在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依前揭說明,於定執行刑時,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
六、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受有期徒刑3月部分,受刑人業已執行完畢,然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均係在附表編號2至
8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上揭說明,仍應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該已執行完畢之有期徒刑3月部分,則屬於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應為如何折抵之問題,併此說明。
七、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9年3月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頂替罪│偽造文書│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2月5日至99年7│99年2月8日│99年3月23日│││月14日│││├──────┼─────────┼─────────┼─────────┤│偵查(自訴)│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1年度偵字第4752│102年度偵字第17353│102年度偵字第17353│││號│號│號│├───┬──┼─────────┼─────────┼─────────┤││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8號│102年度原矚重訴字│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第1號││├──┼─────────┼─────────┼─────────┤││判決│102年1月28日│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簡字第58號│102年度原矚重訴字│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第1號││├──┼─────────┼─────────┼─────────┤││判決│102年2月18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是│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578號│105年度執字第501號│105年度執字第502號│││(已執畢)│├─────────┤││││編號3-8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4│5│6│├──────┼─────────┼─────────┼─────────┤│罪名│偽證│偽證│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3日│99年3月3日│99年3月23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7353│102年度偵字第17353│102年度偵字第17353│││號│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原矚重訴字│102年度原矚重訴字│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第1號│第1號││├──┼─────────┼─────────┼─────────┤││判決│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原矚重訴字│102年度原矚重訴字│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第1號│第1號││├──┼─────────┼─────────┼─────────┤││判決│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02號│105年度執字第502號│105年度執字第502號││├─────────┴─────────┴─────────┤││編號3-8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編號│7│8││├──────┼─────────┼─────────┼─────────┤│罪名│偽證│偽證││├──────┼─────────┼─────────┼─────────┤│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9年3月23日│99年4月7日││├──────┼─────────┼─────────┼─────────┤│偵查(自訴)│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機關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7353│102年度偵字第17353││││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原矚重訴字│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第1號│││├──┼─────────┼─────────┼─────────┤││判決│104年4月10日│104年4月1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原矚重訴字│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第1號│││├──┼─────────┼─────────┼─────────┤││判決│104年12月16日│104年12月1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502號│105年度執字第502號│││├─────────┴─────────┤│││編號3-8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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