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520號
上訴人炬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建新 上訴人 林秀娟
吳振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周明添 律師
林育生 律師 姜智逸 律師上訴人台灣賓士資融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台灣戴姆勒克萊斯勒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郝瑞德 上訴人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禹策 上訴人台灣賓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劉禹策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 律師
葉至上 律師複代理人 柯惇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7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20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曾部倫法官陳玉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3日
書記官鎖瑞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