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移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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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家移調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移調字第9號聲請人 黃崇雄 代理人 謝勝合 律師相對人 黃陳喜花
黃崇烈 黃舒婷 黃怡婷 上二人之代理人 黃偉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3日所為之調解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調解筆錄原本及正本調解成立內容附表所示編號6之遺產分割方式欄中關於「黃舒婷取得4分之1,黃怡婷取得4分之1」之記載,應更正為「黃舒婷取得8分之1,黃怡婷取得8分之1」;編號12之被繼承人 黃順明 遺產標示欄中關於「債務人 陳龍心 」之記載,應更正為「義務人陳龍心」。
理由
一、按和解筆錄,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律上雖無得為更正之明文,而由民事訴訟法第380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3款等規定觀之,訴訟上之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關於判決書更正錯誤之規定,於和解筆錄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此有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號判例可參。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自應得類推適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之規定。
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6日
書記官許珍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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