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8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一春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麥元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潘豐益附表一:
應補正事項:
⒈請提出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之格式,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聲請日前5年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聲請日前2年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日前2年之必要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如有不明瞭之處可向本院訴訟輔導科或屏東法律扶助基金會詢問)
2.聲請人現租屋於高雄,請說明是否仍有實際居住於戶籍地址,並提出平日生活支出相關單據(如統一發票)。
3.提出聲請人96年迄今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財產清單、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4.聲請人是否有受扶養人?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5.陳報聲請人之配偶現是否有薪資收入、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6.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7.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8.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9.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⒑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⒒聲請人現擔任女人家的店之負責人,請陳報每月營業額,並提
出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若未達課稅標準,應提出國稅局查定銷售額之證明文件。
附表二:
應釋明事項:
⒈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⒉請詳述與最大債權銀行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進
行95銀行公會協商之協商過程,並陳報毀諾而未為還款之確切時間,及有何事由致毀諾?(應詳細敘明毀諾時之收入支出狀況,如有相關證明並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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