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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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7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5月1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述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8月19日起延長羈押
2月。又本院已於95年8月9日當庭宣示延長羈押之裁定,而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張國棟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意婷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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