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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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3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銘宏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9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銘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於108年7月31日上午10時50分許為警採集尿液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點,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於108年7月31日上午10時50分許,採集其尿液送檢驗,結果呈現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規定參照)。
三、查本案被告業於110年2月2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蔡霈蓁法官林昱志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