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審原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審原易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原易字第2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鈞暐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被告曾安立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4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鈞暐、曾安立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2人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益茂
法官林昱志法官蔡霈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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