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3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86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2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受刑人 林建忠 之姓名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原裁定將受刑人「甲○○」之姓名誤繕為「林建忠」,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宏卿法官劉榮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96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