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債權人 童惠貞 債務人 李辰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027號利息┌──┬────┬────┬──────┬───────┐│本金│票面金額│發票人│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辰筠│自民國104年3│按年息6%計算之│││300,000││月27日起至清│利息│││元││償日止││├──┼────┼────┼──────┼───────┤│002│新臺幣│李辰筠│自民國104年4│按年息6%計算之│││200,000││月8日起至清│利息│││元││償日止││├──┼────┼────┼──────┼───────┤│003│新臺幣│李辰筠│自民國104年7│按年息6%計算之│││300,000││月1日起至清│利息│││元││償日止││└──┴────┴────┴──────┴───────┘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