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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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03號原告 古漢宏 被告 臧大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起訴請求被告返還已領取之眷村改建補償金新台幣350萬元,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得被告之住所地在台北市文山區(見本院卷第89頁),且原告起訴時亦陳稱被告已將住所遷至台北市文山區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被告住所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昶燁法官林婕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
書記官王鏡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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