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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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7號原告進益營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添丁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沈靖家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 律師複代理人 楊俊彥 律師
洪維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五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請兩造於開庭前對下列事項具狀表示意見:㈠本件驗收過程,依政府採購法第70條設立之工程施工查核小
組有無依系爭工程採購契約第11條⒈對於系爭工程品質缺失為扣點之處分?如有其紀錄內容為何?原告所提原證八之「進益營造有限公司最近五年被查核之公共工程標案」查詢表所載之內容,是否即為查核小組之查核紀錄?如是,其上並無扣點記錄,是否本件查核小組查核當時並未為扣點之處分?㈡又前開工程採購契約第11條⒋係獨立之品質缺失懲罰性違
約金之約定(百分之20),抑或規範工程採購契約第11條⒈至⒊違約金總額上限之規定?㈢原證五之驗收紀錄中,98年10月23日之複驗紀錄之「改善、
拆除、重作、退貨、換貨期限」欄記載:「請施作廠商辦理第二次改善,改善完成後,請通知監造單位至現場逐一確認,確認完成後,函文通知本所,另行排定第二次複驗,若第二次複驗仍未合格,即依契約規定第十七條遲延履約辦理」,其意思是否雙方約定如再次複驗不合格,方依第十五條㈩之約定依第十七條之約定計算遲延履約之懲罰性違約金?又其所指之第二次複驗,究係指98年10月23日之複驗,或98年
12月7日之複驗?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清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0日
書記官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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