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427號債權人 楊人榛楊婷鈞 債務人 王藜卿 債務人 陳厚傑 債務人 曾口珍曾秀霞 債務人曾秀霞即喜兒屋婦嬰用品社債務人曾秀霞即愛兒屋婦嬰用品社債務人曾秀霞即喜之屋婦嬰用品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柒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1日
書記官葉泰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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