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易緝字第1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易緝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慶宗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緣告訴人 林香蘭 於民國104年11月間,在臺中市○○區○○路之全家便利商店,交付所有之珠寶18件予被告、 林蓮花 (已另行審結)夫婦,而委由被告、林蓮花夫婦2人販售,再由告訴人支付渠等佣金。嗣告訴人因見前揭珠寶迄未售出,於105年年底,經向被告、林蓮花2人催討後,其等乃歸還告訴人其中6件,迄106年4月間再歸還告訴人6件,尚有珍珠珊瑚吊墜1個、粉紅梅花珊瑚吊墜1個、菊花珊瑚吊墜1個、梅花珊瑚吊墜1個、玫瑰花珊瑚吊墜
1個、臺灣藍寶石1個等共6件珠寶在被告、林蓮花2人持有中。詎被告、林蓮花等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於106年4月迄同年6月23日期間之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易持有為所有意思,將上開6件珠寶中之
3件珊瑚吊墜即珍珠珊瑚吊墜1個、粉紅梅花珊瑚吊墜1個及玫瑰花珊瑚吊墜1個予以侵占入己,並將上開珠寶出售,所得價金花用完盡。事後,告訴人與林蓮花相約在上揭全家便利商店碰面商談歸還珠寶事宜,詎林蓮花竟向告訴人表示上開珍珠珊瑚吊墜1個、粉紅梅花珊瑚吊墜1個、玫瑰花珊瑚吊墜1個等3件珠寶及菊花珊瑚吊墜1個、梅花珊瑚吊墜
1個、臺灣藍寶石1個等6件寶石均已弄掉不見,拒不返還予告訴人。嗣經告訴人提出告訴,雙方於106年10月24日雙方於臺灣臺中地方法調解後,林蓮花始將未售出之菊花珊瑚吊墜1個、梅花珊瑚吊墜1個、臺灣藍寶石1個等返還予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108年4月20日死亡,有吉安診所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光進
法官王姿婷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8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