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單禁沒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禁沒字第14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狄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執聲字第5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肆包(驗餘含袋毛重玖點伍壹肆肆公克)及大麻貳包(驗餘含袋毛重肆點玖貳陸叁公克),暨上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大麻之包裝袋共陸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蔡狄燊涉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㈠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54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㈡另因被告死亡,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1204號諭知公訴不受理,該案扣得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4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9.52公克)、大麻2包(驗前含袋毛重合計
4.98公克),係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民國
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規定,105年7月1日前制訂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是以,相關特別法有關沒收等之規定已於105年7月1日失效,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沒收對象為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其範圍比刑法沒收章大,且犯罪工具為「應」沒收,為防制毒品之需要,有於105年7月1日繼續適用之必要,以杜毒品犯罪,此觀諸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施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修訂之立法理由自明,從而,本件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自應適用10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五章之一之沒收章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等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三、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至聲請人所引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顯係引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自應予更正。
四、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毒聲
字第420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4年10月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年度毒偵字第154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起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透明結晶4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之結果,呈安非他命藥品類(含袋合計毛重
9.52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3號0.0056公克,驗餘含袋合計毛重9.5144公克)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本院10
6年3月30日辦理刑事案件電話查詢紀錄表各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585號卷第57頁)。
㈡又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5年11月
14日以105年度易字第1204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在案,有上開不受理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扣案之菸草2包,經送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之結果,檢出大麻藥品類(含袋合計毛重4.98公克,因鑑驗取用編號2號0.0537公克,驗餘含袋合計毛重4.9263公克)陽性反應,此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4月17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各1紙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585號卷第58頁)。
㈢綜上,上開扣案毒品俱為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直接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既係用於包裹毒品,防其裸露、逸出、潮濕,便於持有,因其上所沾黏之毒品量微而無從析離,應認屬毒品之一部分,併予沒收銷燬;而因送鑑用磬之部分毒品既已不存在,自毋庸為沒收銷燬之宣告。從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曾名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宸維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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