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5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 羅俊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陸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點九四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負擔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俊仁於民國101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22萬元,借款期限自101年9月21日起至106年9月20日止,利息按年利率15.94%計算,並應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攤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喪失期限之利益,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等就上開借款之本息,僅繳息至自102年9月20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本息,經聲請人迭次催討,相對人等均置之不理,依約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聲請人得向相對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速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劉文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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