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35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詹照廣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詹照廣住所設於桃園市○○區○○路○○號10樓之31,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2月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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