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更(一)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更(一)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仁宏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姜仁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姜仁宏因犯詐欺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政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世輝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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