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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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秩序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皓義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4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魏小嵐法官唐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