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朱柏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盟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聲請書狀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規定,載明應記載事項並提出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如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未提出聲請書狀應記載事項暨其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2日通知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正本、相對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以明本件債務是否業已清償致債權證明文件正本已返還,並通知債務人即相對人陳述意見,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周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