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4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416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 律師 王嘉斌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月8日執行羈押,至97年12月7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彩貞
法官曾家貽法官楊力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7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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