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聲減字第7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以如附表編號1、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而為本件聲請。
二、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惟查,如附表編號3之案件,最後事實審法院固為本院,但該案屬不得減刑之案件(如附表編號1、2之案件,屬得減刑案件,其最後事審法院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而非本院)。聲請人逕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