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北小字第1809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胡啟鈞
訴訟代理人 吳國興
被 告 劉吉利 (即 劉楊藝 之.
劉吉雄 (即 劉楊藝之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
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劉吉利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之被繼承人劉楊藝已於民國94年12月4日死
亡,其生前為購買商品,向訴外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誠泰銀行,現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辦理消費
性商品貸款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8,000元,每期償還金
額2,000元,然劉楊藝僅償還2期,自94年8月30日起即未
按期繳款,尚未清償之貸款餘額44,000元債權,於94年11月
22日業經轉讓予原告,此有『消費性商品貸款』代償暨債權
移轉證明書可證,並以起訴狀作為債權讓與通知。爰依契約
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劉吉雄則以:這是假分期真貸款。如何憑這些資料可以
證明我母親有向銀行貸款,筆跡應該不是我母親的,是顛峰
電信公司經辦人所寫。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我已經聽過,不
是我媽媽的聲音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被告劉吉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被告被繼承人劉楊藝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尚
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申請表、『消費性商品貸款』代償
暨債權移轉證明書、還款明細表、繼承系統表、本院木家家
100科繼1005字第000003748號函、寄送商品快捷郵件回執
、照會、催收錄音光碟及譯文等附卷為憑。被告劉吉雄則否
認劉楊藝曾申辦本件貸款,並以前詞置辯。經查:被告劉吉
雄否認原告提出之申請表上「劉楊藝」簽名之真正,經本院
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調閱劉楊藝之開戶立帳申
請書(本院卷第30至31頁)以肉眼核對,就撇捺習慣、整體
字型等判斷,二者筆跡確實不同,故被告辯稱原告提出之申
請書上「劉楊藝」簽名,應係顛峰電信公司經辦人所寫等語
,確實不排除有此種可能性。然而,申請書上所填寫之內容
為真實,此為被告所不爭執,且申請書上所填載之住家地址
「台北縣新莊市○○路○段○○巷○號2樓」及住家電話「
00000000」即為被告劉吉雄本人當時之住家地址及電話。原
告並提出撥打上開住家電話與劉楊藝照會之錄音光碟及譯文
,經本院當庭勘驗譯文內容與光碟相同(本院卷第32至37頁
),被告雖否認為其母親劉楊藝之聲音,然而,劉楊藝本人
業已於94年12月4日往生,故本件無法另為聲紋比對,惟本
院審酌:
㈠該光碟照會之內容係核對劉楊藝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
電話、工作等等,均為劉楊藝個人之人別資料;
㈡申請表另附上劉楊藝郵局帳戶存摺之影本,其他人實難輕易
取得;
㈢原告提出本件貸款商品寄送至住家地址「台北縣新莊市○○
路○段○○巷○號2樓」之快捷郵件回執(本院卷第42頁),
顯示確有申購本件商品;
㈣劉楊藝之胞兄 楊忠雄 也同時申辦相同之消費性商品貸款;
㈤原告另提出94年9月至11月間催收資料錄音檔及譯文,申請
人曾表示身體不好,正在住院等情,以及94年11月7日之電
話催收紀錄電子檔記載:「子(即申請人兒子)言申(即申
請人)現住院,帳單一時也不知要怎麼找,請我方(即原告
)補寄至家裡,會幫忙繳」等語,可知申請人當時身體狀況
與劉楊藝當時之實際狀況相符,且兒子曾經承諾還款等情。
綜合以上判斷,堪認本件確實係劉楊藝本人所申辦之消費性
商品貸款無誤,被告劉吉雄空言否認貸款之真正,並不足取
。從而,原告提起本訴,依消費借貸、債權讓與及繼承之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欠款及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紀文惠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陳慧奇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合計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