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635號
原 告 林德泰
訴訟代理人 朱御皇
被 告 張金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