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4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訴字第45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4584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
乙○○被告甲○○
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0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玖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中小企銀)因改制為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銀行),並於民國95年11月13日經財政部核准正式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銀行)合併,台北國際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銀行為存續銀行,並經經濟部核准登記正式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原告,原台北中小企銀、台北國際銀行暨建華銀行之權利由合併後之原告依公司法第75條規定概括承受。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同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甲○○於82年6月22日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台北中小企銀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借款期間自82年6月22日起至84年6月22日止,約定自借款日起1個月為1期共分24期,按期付息,本金到期還清。利息自貸放日起依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10.5%)按月機動計付,如遇調整基本放款利率時,自調整日隨同調整。如未按期償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成,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2成加付違約金,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被告甲○○未依約繳款,所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 伊聲 請拍賣被告甲○○所提供之擔保品後,僅獲部分清償,尚不足1,106,5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被告丙○○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依借據起訴,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106,5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抗辯茲據答辯狀,略以:被告甲○○於88年間罹患喉惡性腫瘤,多賴妻子即被告丙○○悉心照顧,悉能審酌伊等之經濟狀況,免除利息與違約金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暨約定書及分配表等件為證,且被告經相當期日之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為被告所提書狀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
五、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利息或其他報償,應於契約鎖定期限支付之,未定期限者,應於借貸關係終止時支付之;再連帶保證者,乃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連帶負債務履行責任之保證,具有連帶債務之性質。又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另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為民法第478條前段、第477條前段、第740條及第273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依被告所不爭執之借據第4條所示,既已約明:「利息自貸放日起依台北區中小企業銀行公告之基本放款利率(即年息10.5%),按月計付。」,依前開規定,被告自應遵守,尚無請求免除利息支付之理。被告請求免除利息,於法無據,不能採取。
六、次按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應就債務人若能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為衡量之標準(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遲延清償,雖為不爭之情,然原告除受有利息損失外,尚難認其受有額外之損害,且原告已就借款請求按年息10.5%計算之利息,如再課予給付如上開約款所示之違約金義務,被告所負之賠償責任顯然過高,茲依民法第252條規定予以免除。
七、從而,原告依借據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1,106,591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復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
┌──────┬────────────┬───────────┐│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息期間│利率(年息)│期間及利率(年息)│├──────┼──────┼─────┼───────────┤│1,106,591元│自84.12.9起│10.5%│無│││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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