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419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419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唐韋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肆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9年9月1日向聲請人申請租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使用至民國100年4月19日止,積欠電信費用共計新臺幣13249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尚積欠聲請人如請求標的欄所載之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