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1550號
原告 李江河
訴訟代理人 蔡曜光
被告 許富昱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15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4日上午10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
南簡易庭第20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吳金芳
書記官李崇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庭
書記官李崇文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