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3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林陳月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捌拾參萬陸仟柒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肆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肆拾伍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玖仟伍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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