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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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鄭瑞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壹拾參元,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