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6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7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悅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書記官蔡靜雯┌──────────────────────────────────────────────────┐│附表:99年度除字第6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股票│1│317│││1│││││││├─┼───────────────┼──────────────┼────┼───┼────┼───┤│00│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股票│1│42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