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交附民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74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核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王邁揚
法官陳葳法官林美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