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四一號
自訴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家庭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三百三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自訴意旨略稱:被告甲○○為自訴人乙○○之配偶,被告甲○○去大陸經商
,在大陸廣東省廣州市不詳地點,與大陸地區女子通姦,並生下一子,已二歲餘,於民國九十年開始該大陸女子打電話要求自訴人與被告離婚,日前,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至長庚紀念醫院就醫時陳述其在大陸已有一小孩,已經兩歲多,始知悉被告有通姦行為。因認被告涉犯妨害家庭罪嫌。經查,被告係自訴人之妻,此有戶籍謄本一份,附卷可稽,自訴人既不得對其配偶即被告提起自訴,揆諸首揭說明,被告違背對親屬提起自訴之限制,而執意對被告提起自訴,是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游紅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元宏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