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4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債務人 李清和 債務人 李宏明
巷1弄3之3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捌佰元,及其中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李清和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肆仟零柒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清和於92年2月13日邀相對人李宏明為附卡
持有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99年5月6日止累計消費記帳48,800元正未給付,其中24,805元為消費款;23,995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自最後繳款截止日99年5月6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無。
(二)、債務人李清和於92年8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
,約定自92年8月14日起至93年8月14日止循環動用,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於貸款有效期間屆滿時,遲延履行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償還者,按照上開利率加百分之十付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倍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料債務人於93年11月12日後未依約清償本息,計尚欠34,076元及自93年11月13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
14.25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等迄未清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責任。又債權人依據借據申請約定書第一項規定:『立約人(即債務人)同意授權貴行(即聲請人)依立約人借款當時之信用狀況核定及填載之。立約人同意貴行日得依立約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故債權人於債務人繳款狀況正常下可調整其借款額度。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4313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李宏明,李│九十九年五月│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貳萬肆│清和│七日││二十計算之利息│││仟捌佰││││。│││零伍元│││││├──┼───┼─────┼──────┼──────┼───────┤│2│新臺幣│李清和│九十三年十一│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叁萬肆││月十三日││十四點二五計算│││仟零柒││││之利息。│││拾陸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2│新臺幣│李清和│九十三年十二│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叁萬肆││月十四日││以內者按上開利│││仟零柒││││率百分之十,逾│││拾陸元││││期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