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陸許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請人 吳仁哲 代理人 黃致傑 相對人 黃宗裕 原住金門縣○○鎮○○00號(遷出國外)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區○○○○○0000○○0000○○00號民事判決書。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9年9月21日向伊借款人民幣(下同)2萬元,經伊催討未果後提起訴訟,業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作成(2020)閩0205民初19號判決,並於000年0月00日生效,爰聲請認可該確定判決等語。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大陸地區民事判決書、生效通知書、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傳票、請求臺灣地區調查取證及送達文書函、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調查取證及送達文書請求書、臺灣地區完成調查取證及送達文書函、調查取證回復書、廈門市海滄區人民法院公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公證書、授權委託書等為佐。審酌該判決之認定並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亦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故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書記官王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