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87號原告 吳宗益 被告 莊恆祥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本院113年度簡字第101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詹莉荺法官楊青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張明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