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531號聲請人 林亞彤
林亞妍 共同法定代理人 林群堯
周紓涵 聲請人周紓涵
周俊帆張淑枝 周芯羽 王沛霖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彥傑
周芯羽
一、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二)聲請人王沛霖之法定代理人王彥傑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提出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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