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9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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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士簡字第967號
原 告 林滿榮
被 告 張鈺
柯書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款項事件,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6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
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柯書偉為百承公關顧問有限公司(下
稱百承公司)及蓓奈莎爾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蓓奈莎爾公司
)負責人,與被告張鈺為男女朋友關係。被告張鈺於民國
108年3月25日以百承公司受卓榮集成有限公司(下稱卓榮公
司)委託保養品代工專案為由,邀約伊出資新臺幣(下同)
36萬元投資該專案,並宣稱於結案後,原告可於108年7月16
日取得本金及獲利共計60萬元。伊不疑有他遂依約於108年3
月27日將36萬元款項匯入,被告指定蓓奈莎爾公司之帳戶。
證被告屆期並未依約給付上開約定之本金及獲利共60萬元。
屢經催促後,被告才分別給付2次各3萬元,共計給付6萬元
。旋即避不見面迄今,伊始驚覺上當受騙。經伊上網查詢後
始知,蓓奈莎爾公司已於108年3月7日登記解散,另查無被
告所稱卓榮公司之設立登記資料,被告對 伊誆 稱上開保養品
代工專案可投資獲利,致伊陷於錯誤而原告該36萬元款項,
扣除被告已給付之6萬元後,共計伊仍受有30萬元損害。屢
經催促被告,應賠償或返還該款項而無效果。乃依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
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投資協議書及匯款
申請書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
亦未提出任何聲明及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
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3,2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