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蜜思陳 手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信華 即玉香花
園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