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小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小字第496號
原   告  蜜思陳 手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衍儒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信華 即玉香花
  園城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繳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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