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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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666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訴請離婚,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之在臺住居所地址、大陸地區住居所地址,亦未據原告提出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兩造結婚證明文件,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
經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5年5月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書記官鄒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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