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聲判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判字第38號聲請人即告訴人乙○○被告甲○○被告丙○○上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六年度上聲議字第八一二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交付審判意旨:如附件之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影本所載。
二、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㈠聲請人以被告甲○○及丙○○涉犯偽造文書罪嫌,前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以被告之犯罪行為已逾追訴權時效期限,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一九一六號為不起訴處分。聲請人雖不服而聲請再議,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認聲請人再議之聲請為無理由,於九十六年九月十七日,以九十六年度上聲議字第八一二號駁回聲請人再議之聲請等情,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全卷審閱無訛。㈡茲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上聲議字第八一二號處分書,早於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即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一紙附於上開卷宗第十頁可稽。惟聲請人遲至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有聲請人所提刑事交付審判聲請狀一紙附卷可參。是揆諸上開條文意旨,本件聲請顯已逾法定期間,為不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孫淑玉法官黃莉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