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5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564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益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經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937號裁定准許並確定在案,亟待一併強制執行,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查聲請人所列假扣押裁定費新臺幣1,000元,經核非屬本案訴訟費用,是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邱麗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