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交附民字第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附民字第28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上易字第156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劉連星上列正本證明與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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