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385號原告旺旺來寵物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吉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複代理人 鄭皓軒 律師
胡書瑜 律師被告 紀羅蘭即達達 寵物用品店
黃金義 吳宜娟 仇海旭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克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徐玉玲法官黃乃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雅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