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定儒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3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定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定儒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7年5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62448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17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何志通
法官葉明松法官石馨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巫佩珊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