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六小字第425號
原 告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雲林分院
法定代理人 黃瑞仁
訴訟代理人 林玉華 兼送達代收人
被 告 翁敏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5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廖正雄 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
壹仟肆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止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廖正雄之遺產範圍
內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向本
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