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港簡調字第8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徐中一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具狀補正雲林縣○○鄉○○段
○○○○號,及同段五二建號之第一類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全
部,含顯示權利人、義務人之他項權利部,相關資料均勿隱)、
異動索引、,並提出記載完整被告姓名、地址、訴之聲明之起訴
狀,及提出被告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依被告
人數提出繕本,以補正當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
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
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
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雖以「 蔡素貞 」及「蔡**」為被告,然未載明被
告「蔡**」之姓名、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
號及住居所,難以確定被告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
定具體當事人,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依
期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廷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