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 王益茂 被上訴人 吳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8月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3萬5,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書記官廖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