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5號上訴人 王益茂 被上訴人 吳建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8年10月18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9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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