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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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3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原名吳彩珠)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捌拾伍萬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壹佰壹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