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26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26326號聲請人乙○○相對人丙○○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甲○○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查詢表。
二、聲請人乙○○、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書記官鄭裕一